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簡字第1361號民事判決
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次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⒋是以,被告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害為82,391元(計算式:72,391元+10,000元=82,391元),依與有過失法則減輕原告之損害賠償責任後,被告對原告取得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金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計算被告此部分應負擔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上開材料折舊部分,始屬合理。
㈣、原告總計可以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年度店簡字第841號原告王羿崴李佳駱被告傅建菖訴訟代理人傅信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45號原告秦紋瑄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嘉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管禮李彥明被告陳建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司調字第583號聲請人曾偉銘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文澤等間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查被告李建利所涉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509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5年7月24日為不受理判決。
二、被告陳雪惠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㈢、原告總計可以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是原告請求被告就其上揭過失不法侵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於被告張○威於上開行為時未成年,被告張○華為其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87條規定亦應與被告張○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㈢本件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損害賠償數額之認定: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前揭20萬元損害賠償債權,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
則被告前開行為,致原告受有前開260,000元之損害,被告對原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