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原訴字第20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097號原告王李仁美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睿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至原告主張被告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或返還不當得利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一)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1.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
準此,原告本於首揭民法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㈡、若是,原告得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253號原告吳雨霏被告傅志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5年度簡字第77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救字第13號聲請人馬慧芬監護人馬慧玲相對人顧承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881號原告林裕富被告薛麗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
理由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
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
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