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補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196號原告黃文宏被告林芳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115年度東補字第138號原告鈞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方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宗寶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車主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林照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秋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117號原告徐芝蘭被告鍾美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925號原告李筑筠訴訟代理人李咨言被告陳雯麗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蔡策宇複代理人李冠孝被告吳婧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116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楊昱宏複代理人江勛世被告王芸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黃敏瑄施藝嫻被告涂國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296號原告劉玉清被告莊正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為由提出本件聲請,
115年度竹北救字第9號聲請人MANGULABNANJACELSAMSON佳莎相對人SITIKHOIRIYAH宋茜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藺琮幃被告資三德吳育成(未記載)劉伯華(未記載)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南小字第816號原告王文秀被告顏鼎立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南小字第8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竹小字第39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張穎婕被告陳清源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59號原告齊翎君被告李筱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年度竹小字第97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杜國英訴訟代理人巫光璿被告鄭國俊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2號抗告人邱嘉群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家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115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