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63號聲請人劉百倫相對人陳明寬即壬達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63號聲請人劉百倫相對人陳明寬即壬達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屏補字第269號原告賴明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7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年度竹北小字第36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鄧文傑訴訟代理人葉家秀被告吳凱婷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原告張豐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竹東小字第54號原告施佳欣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灌鋐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黃欐晶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91號原告宋鑠瑾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典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113年度壢簡字第1996號上訴人即被告游子恆被上訴人即原告惠國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國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4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劉彥宗被上訴人即被告張育晨謝元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27號原告陳靜怡被告鄒文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4日言詞
第四章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第28條(同民國99年05月26日).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視同上訴人即追加被告陳○○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法定代理人李○○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徐貴妹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元興、小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情形或待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115年度營簡字第323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梁正德訴訟代理人楊豐隆被告謝貴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