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屬無稽。
、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屬無稽。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35號原告詹巧鈴被告李佩雯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二、經查,本件被告歐彧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志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本件被告鄧安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游明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經查,本件被告歐彧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王妍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114年度附民字第1848號原告張庭中年籍詳卷被告王亮晨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6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葉炡龍丁振昌李翔倫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84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侵害者係他人權利時,只要加害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損害賠償責任。
末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原告請求被告就下列項目負損害賠償責任:⒈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6,670元。⒉看護費用:82,500元。⒊交通費用:2,075元。⒋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即無賠償之可言;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