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簡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
是以,原告於理賠系爭車輛之維修費用後,依前揭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曾光海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理由一、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理由要領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金額之判斷:按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於舊品以新品更換時,應扣除合理之折舊,方屬允當。
三、得心證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查,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而毀損,業如前述,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陳建甫陳彥鳴被告戴育憲訴訟代理人陳建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833號原告許高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屏補字第279號原告陳立瀚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盛朝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橋補字第583號原告莊宗憲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747號原告李立人被告林瑋晟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7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附民原告陳淑卿附民被告張立夫上列被告因民國115年度交簡字第21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295號原告王逸儒被告郭淑惠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5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闕河澄徐月燕被告陳永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08號原告黃永順被告彭嘉甄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44號原告A01法定代理人A02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耀南、胡薈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788號原告蘇蓉容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威宇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補字第538號原告簡千又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晟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