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5年度壢簡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另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另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交通事故係因被告林宏凱個人駕車疏失導致,是被告阿拉丁公司應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的行為在民法上屬於侵權行為,原告所受之損害與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對原告所受之財產損害即8萬元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丙○○交往過程不知丙○○為有配偶之人,並無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次按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起損害賠償之訴,並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或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
王淑娟黃江德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7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判斷如下: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壢簡字第555號原告徐德芳被告徐宇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
從而,被告上開過失行為,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115年度板簡字第1307號原告甘小玲被告葉紀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115年度板簡字第881號原告江愛林被告王子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王清劭被告屏東縣滿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長山鐘訴訟代理人湯瑞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又相對人弘利公司係以居間為營業,相對人弘利公司就系爭房屋之屋況未善盡調查義務,其對抗告人應負居間之損害賠償責任,並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與相對人許智凱對抗告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