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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七號判決
90 年 05 月 15 日
然查,財政部同意概括承受及命中央存保公司接管之日期均為九月十五日,而概括承受之生效日期為九月十五日廿四時起,則此項文號之編定,應不致影響接管及概括承受之效力。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判決
95 年 03 月 31 日
查系爭執行名義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判決確定,而系爭概括承受契約於八十六年九月三日成立,系爭概括承受契約雖因另案撤銷決議事件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判決確定而溯及自八十六年九月六日起無效,惟此概括承受契約無效之事實乃發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477號判決
104 年 05 月 12 日
原告另主張與訴外人陳村田簽訂概括承受切結書,訴外人陳村田同意以與訴外人祥霖營造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概括承受切結書所列條款,由原告以施工總承攬報酬3775萬元概括承受云云
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005號判決
112 年 08 月 22 日
營業之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係指就他人之營業上之財產,包括資產(如存貨、債權、營業生財、商號信譽)以及營業上之債務,概括承受之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
107 年 07 月 13 日
再者,原證7傳真與民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對於債權人為概括承受資產及負債之通知或公告」要件不符,已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已概括承受隆昌公司之資產及人員乙情,縱屬為真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77號判決
96 年 02 月 14 日
比較概括承受與債務承擔,二者之差別在於,概括承受並非單純之債權讓與或債務之承擔,亦非僅債權債務之合併移轉,而係概括承受債之關係所生法律上地位,有關讓與人之權利義務應一併由承受人繼受之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七號判決
88 年 10 月 07 日
似此情況,能否謂被上訴人未概括承受中央社之財產及人員,不無研求之餘地。原審未細心勾稽,遽謂上訴人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已概括承受中央社之財產及人員之事實,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嫌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