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2602號刑事判決
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被告尚有他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中(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被告尚有他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中(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故執行檢察官實已視本案具體情形,審酌受刑人陳明之經濟負擔、家庭生活狀況等情後,依職權裁量准予就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並與併科罰金部分,分5期繳納,足認執行檢察官審核之程序,並無明顯與正當法律程序
三、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被告所犯各罪,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
然按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係欲藉由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以擔保實質判斷之公正,應綜合考量事物領域,視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而認定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之裁量,難謂妥適,應有必要使檢察官再予補正說明,是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檢察官否准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處分予以撤銷,另由檢察官依正當法律程序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另慮及被告另有相同類型案件於偵查、審理中或已判決確定,為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暨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另被告除本案所犯2罪外,尚有另案偵查及審判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為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聲請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覆核表各1份可參,足見檢察官已向受刑人說明不得易刑處分之理由,實質上亦充分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途徑暨表示其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固均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被告於114年間尚有他案經法院判處罪刑中(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日下午方受通知,並於115年6月2日上午9時30分即須報到發監執行,不僅未給予聲明異議人安排工作交接及家庭照顧之時間,對於聲明異議人而言,更無異係一種突襲性處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