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
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51號刑事判決
是正當法律程序乃對於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行使之限制,用在保障人民之生命、自由及財產免於遭受國家權力(含立法、行政及司法)恣意暨不合理之侵害。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事聲字第4號民事判決
㈢異議人復主張系爭訴訟之承審法官並未評議,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相對人應退還異議人所繳納共2萬1,000元之裁判費等語,固提出本院105年度簡抗字第36號、105年度聲再字第6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撤緩字第17號刑事判決
告之判決,如依法撤銷其緩刑確定,勢將立即面臨該判決宣告主刑或應執行刑之執行,撤銷緩刑之裁定,自屬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基本權之裁判,法院為裁判權之行使,本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上字第599號行政判決
、「依......卷附事證資料,足認員警於施測過程中已盡相關法律權利之告知,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等情為由逕為原判決,顯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之情事。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非抗字第27號民事判決
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無非以:伊既已獲推選得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1年內代表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相對人即不應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而突襲決定改選代表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69號刑事判決
㈤聲請意旨㈣固稱「本件傷害案件嚴重背離正當法律程序」云云,惟此事由顯非新事實或新證據,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要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㈣另本院依職權函詢被告,給予陳述意見並辨明之機會,然被告未予表示意見,是本院已賦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保障其訴訟權,並合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附此敘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420號刑事判決
又被告前揭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惟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判決
,雖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惟已指明判決之案號,並於再審書狀敘述理由,具體指明特定卷存證據資料之實際內容,已足以具體確定再審之案件及其範圍,為確保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及再審聲請人再審訴訟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日內就本案聲請觀察勒戒具狀陳述意見,然被告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各1份(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在卷可查,堪認已予被告陳述意見機會暨保障其訴訟權而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042號刑事判決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8號刑事判決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判決
又受刑人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依憲法第8條、第16條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本旨,無非藉由正當法律程序之擔保,保障受刑人得以有效行使其防禦權,避免檢察官濫用或不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