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被告因此主張正當防衛。惟查,正當防衛之成立,必須具有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及出於防衛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
被告因此主張正當防衛。惟查,正當防衛之成立,必須具有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及出於防衛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當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
,反訴被告自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⒋上訴人雖辯稱伊有向銀行掛失提款卡,構成正當防衛可阻卻違法云云,惟所謂正當防衛,乃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於不逾越必要程度範圍內所為之反擊行為(最高法院
故聲明異議人主張其未曾攻擊或毆打李坤勝,其屬被動的正當防衛云云,要屬有據。
再者,縱認告訴人蘇玉純確有以手機打被告頭部,依被告所述之情狀:蘇玉純用手機K我的頭,所以我拉她頭髮等語(見偵卷第4頁反面),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
又原判決徒以伊夥人分持刀械、棍棒之勢力明顯優於對方,遽認伊無正當防衛之必要,無非係從結果逆推原因的後見之明,其論斷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
㈥又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大廈管委會非法侵害其肖像權,而且正在進行當中,在安裝前二天其就向前主委表示反對安裝,而且其所居住之二樓是獨戶,管委會安裝在二樓樓梯間的監視器是直接監控其家人所有行動,其所為屬正當防衛云云
惟查:被告本案行為符合刑法第23條但書所定正當防衛之防衛過當要件,已如前述,原審疏未詳予勾稽各項事證,認被告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尚有違誤。
惟按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以遇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能成立,如不法侵害已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不法侵害尚未發生,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正當防衛可言。
又所謂正當防衛,係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基於防衛之意思,而所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若非出於防衛之意思,當不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
㈢至於被告辯稱其係正當防衛云云,惟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基於防衛之意思為之,始屬相當,若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然此僅為犯罪動機之問題,與被告有無殺人主觀犯意之判斷無涉,且依前開說明,被告於本案持刀刺殺被害人時,既不存在任何現時不法之侵害,自無刑法第23條「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正當防衛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
是被告辯稱自己所為係正當防衛等語,不足憑採。
加以當時下雨路滑,右側車道有畫面排水孔,原告腳下載有重物車身重心不穩等因素,原告本於心理反應及安全考量,方基於本能煞車並逐步點煞減速後靠邊行駛,原告並非任意煞車,而係出於正當防衛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因之正當防衛,必以基於防衛之意思,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所為之防衛行為,始足成立,倘非出於防衛之意思,則與正當防衛之情形有別。
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且基於防衛之意思為之,始屬相當,若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