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099號民事判決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舉證系爭傷勢及損害係因被告行為所致,且被告係正當防衛,原告主張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舉證系爭傷勢及損害係因被告行為所致,且被告係正當防衛,原告主張之精神慰撫金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本件被告係在原告持鐵棍揮舞構成急迫不法侵害情形下,為排除危險而取用工具防禦,完全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縱使原告因此受有輕微傷害,依法亦不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關於上訴人之辯解,則敘明不採信之理由略以:本件並無證據可認上訴人對告訴人為本件犯行之際,告訴人有偷拍屋內狀態之不法行為,既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自難成立正當防衛;又告訴人之驗傷時間與本件
又正當防衛乃源於個人保護及維護法秩序原則,係屬正對不正之權利行使,並不要求防衛者使用較為無效或根本不可靠之措施。
㈡翁素卿如有傷害犯行,是否有正當防衛之事由?
因故發生爭執,2人發生拉扯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當時是滑倒才會拉到告訴人的衣領,沒有傷害之故意,也沒有造成告訴人受傷,發生拉扯是為了阻止告訴人繼續噴水,是正當防衛等語
(三)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縱令告訴人先出拳攻擊,被告方予還擊,此情亦屬互毆,而非正當防衛,僅係告訴人是否另因傷害被告之舉而有刑事責任之問題,並不因此脫免被告之罪責,是被告所辯其係正當防衛等語
五、綜上所述,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其係出於正當防衛而出手毆打告訴人云云,核無可採,猶難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有何違法、失當之處。
可能性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涵攝;又因被告採取全面否認之答辯方向,致本案可能涉及之罪名包含對公務員施強暴行為致死、傷害致死、傷害、對公務員施強暴行為、過失致死,尚需於違法性層次討論正當防衛
、蕭妙興傷勢非輕,被告蕭妙興、蕭銘輝、邱美媖、林俊明非僅是抵抗攻擊而已,從而,被告蕭妙興、蕭銘輝、邱美媖與被告林俊明均係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攻擊對方受傷無誤,並無正當防衛規定之適用
17日,均係案發後之紀錄,與本案於113年12月28日發生之衝突時間均不相當,難以據此證明案發當時告訴人有何足以正當化被告施以暴力之具體行為,亦無從證明被告係基於正當防衛而為之
⒋被告另辯稱其係正當防衛等語。
易言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
又正當防衛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苟非單純僅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仍無從主張正當防衛。
是以,本案不符合正當防衛之主、客觀要件,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餘地。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馬○○經傳喚未到,然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傷害犯行,辯稱:案發時他因不滿告訴人馬○○與母親爭吵,且對他大聲說話並動手推打他,他基於正當防衛,才對告訴人回擊云云
顯見被告A5出手揮拳並非單純抵禦,而係出於洩憤,當屬互毆無疑,其主觀上應有傷害之犯意,並非正當防衛。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該路段於113年4月15日增加平日開放路肩,該下班時段車道瞬間壅塞,為避免追撞(正當防衛)導致不易切回正常車道而誤入非開放區的路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