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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是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69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7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先於其死亡或拋棄繼承人,且親屬會議未依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295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民事判決
115 年 02 月 28 日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柏青於民國103年7月7日死亡,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363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