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30號判決
而該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聲字第9號判決
又告訴人陳秀雯明確表示:我跟家人都不希望將隱私揭露給國民法官,包含不希望被害人鄭志學過世的相關照片展示給國民法官觀看等等,而且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會受到更多媒體關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聲字第9號判決
又告訴人陳秀雯明確表示:我跟家人都不希望將隱私揭露給國民法官,包含不希望被害人鄭志學過世的相關照片展示給國民法官觀看等等,而且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會受到更多媒體關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判決
而該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所稱「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判決
另針對國民法官問卷部分,本院經統整檢辯意見後,及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9條之規定,整理如附表二所示,併此敘明。肆、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87號判決
民法第470條第1項定有明文。抗告人雖於本件訴訟中再主張,其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主張,應不在前案既判力效力所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
1.按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2號判決
又民法第71條所稱的「禁止規定」,不論是在學說上或實務上,均進一步將之再區別為「取締規定」及「效力規定」(王澤鑑,民法總則,2008年10月,第297頁;施啟揚,民法總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8號判決
2..如認合資(夥)關係不適於分配: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692條第3款、第694條第1項規定。3.如認合資(夥)關係不成立:民法第179條規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694號判決
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應以刑事訴訟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判斷依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訴字第12號判決
另因上開調解有瑕疵之事由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A04賠償原告A0150萬元、原告A0230萬元、被告A05賠償原告A023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868號判決
又參諸民法第15條之2之立法理由可知,受輔助宣告人並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其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是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