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 號債務人甲之責任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對普通債權人 A 為代物清償, A亦明知該抵償行為將使普通債權人 B、C 之債權無從受償,B、C 可否依民法第 244 條第 2 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民法第 787 條第 2 項後段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為民法第 823 條第 1項前段所稱禁止分割之法令?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負扶養義務者符合民法第 111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而抗辯或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其扶養義務應自何時起免除?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代位繼承人之被代位人於生前經被繼承人為民法第 1173 條規定之特種贈與者,是否應負歸扣之義務?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 號依民法第 425 條之 1 成立之租賃關係,訴請給付租金可否溯及自租賃關係成立時起算?又遲延利息應自何時起算?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為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前段所稱禁止分割之法令?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夫或妻購買彩券所得之獎金是否為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所規定無償取得之財產?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5 號民法第 1092 條委託監護之範圍是否包括不動產之處分及管理?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0 號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之併付拍賣,應否限制、調整建物所有人之出價方式?建物所有人得標後,得否聲請抵繳?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17 號法院於消債條例第 20 條第 5 項規定之 1 年除斥期間經過後,於更生或清算程序得否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提起民法第 244 條之撤銷訴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6 號債權人依民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4 項請求撤銷詐害行為及塗銷分割遺產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3 號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公證書(內容係依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3 款,強制執行借用人交還借用物)聲請強制執行,主張執行債權除使用借貸契約之借用物返還債權外,並包括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權利,是否有理?
- 108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7 號甲與乙、丙訂定意定監護契約並辦理公證,其中甲委任乙負責日常生活與護養療治,就乙受任部分無約定報酬;同時委任丙負責財產管理,並依民法第 1113 條之 7 規定,約定丙於受任期間每月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整。嗣後,甲與乙、丙復向同一公證處(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辦理變更意定監護契約公證,將內容變更為:委任丙負責護養療治,且就丙受任部分變更為無約定報酬;委任乙負責日常生活與財產管理,並約定其每月報酬為 2 萬元整,其餘約定不變。試問此變更意定監護契約之公證費用應如何計算?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 號甲成年人以自己名義向乙承租房屋後,於房屋內燒炭輕生,致乙所有之房屋市場交易價格受影響且難以出售,乙可否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甲之繼承人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賠償伊因房屋交易價格減損而受之損害?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8 號問題(一):乙、丙、丁為甲之子女,依民法第 1114 條、第 1115 條規定,甲為受扶養權利人,乙、丙、丁為對甲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因甲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然丙、丁未曾聞問或給付任何費用扶養甲,甚且失去行蹤,均由乙獨力扶養照顧並支出扶養費用,乙、丙、丁間未曾協議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為甲之扶養方法,乙得否逕依民法第 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丙、丁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 問題(二):乙、丙、丁為甲之子女,依民法第 1114 條、第 1115 條規定,甲為受扶養權利人,乙、丙、丁為對甲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因甲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然乙、丙、丁未曾聞問或給付任何費用扶養甲,甚且失去行蹤,均由與甲同住之乙之子戊獨力扶養照顧並支出扶養費用,乙、丙、丁間未曾協議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為甲之扶養方法,戊得否逕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乙、丙、丁返還其代墊之扶養費用?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1 號某甲與某乙就A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下稱系爭租約),兩人因某乙是否有不自任耕作情事生有爭執,某甲遂以後述聲明向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處,經調解、調處不成立,移送地方法院,某甲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下稱減租條例)第 16 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聲明請求(一)確認兩造間系爭租約無效,(二)某乙應將A地騰空遷讓並交還予某甲。經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明(一)部分為 50 萬元、聲明(二)部分為 800 萬元,則某甲就聲明(二)基於民法第 767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部分,應否徵收裁判費用?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3 號於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訟中,原告以一訴主張依民法第 787 條第 1 項確認對被告之土地同部分有通行權存在;並依民法第 786 條第 1 項對被告之土地同部分主張管線安設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執行債務人甲有廠房一棟經法院拍賣,由乙拍定,法院將該廠房點交於乙時,發現廠房內遺留有執行債務人甲所有之動產一批,司法事務官當場命乙為保管,嗣經債權人對該動產聲請執行後由丙拍定,價款若干。乙認其因保管該動產,致其就廠房內保管該動產之範圍(下稱系爭占有部分)不能為使用、收益,擬取得執行名義,以便就動產拍得之價金聲明參與分配,爰向法院對執行債務人甲提起訴訟,主張得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甲返還自點交時起至該動產移走時止,無權占有系爭占有部分所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試問: 問題(一):乙提起本件訴訟,有無權利保護必要? 問題(二):問題(一),如採肯定說,乙之請求有無理由?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8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2 號債權人甲代位債務人乙對丙起訴,主張依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準用第823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分割乙、丙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不動產。甲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5 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提出證據釋明其本案請求。其此聲請應否准許?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七乙機關以甲無權占有其所有土地種植果樹,以 A 函文通知甲限期移除地上物,並載如未履行將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訴請拆除。甲依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 A 函文於其果樹採收前應停止執行。法院受理後認甲、乙間屬民事爭議事件,就甲對 A 函文聲請停止執行,應如何處理?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 號甲為 A 地所有人,甲於民國 87 年 4 月 20 日(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與乙訂立租地建屋契約,乙遂在 A 地興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違章建築房屋,嗣乙於修法後將該房屋出售予丙,試問丙得否主張適用民法第 426 條之 1 規定,受讓乙之租地建屋契約?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 號聲請人因購入 A 屋而成為系爭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系爭社區地下室停車位經建商於出售時,以買賣契約而使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就其使用成立分管契約,聲請人於購入後可否主張原分管契約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依民法第 820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全體共有人所成立之分管契約?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 號被繼承人甲遺有 A、B 兩筆土地,由乙、丙共同繼承並登記為乙、丙公同共有。乙未經丙同意,主張其得依民法第 830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824 條規定請求分割 A 地,不必就甲之全部之遺產全部合一請求分割,且無家事事件法規定之適用,求為民事法院逕依其主張之方案分割 A 地。其主張有無理由?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3 號當事人主張有民法第 87 條之情形,即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是否應由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
法律名詞解釋
家事
民法
民法是一部規定民事(例如:買賣、保證、租賃等等)法律關係的法典。
刑事
國民法官
依司法院研擬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2條第1款規定「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
刑事
備位國民法官
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法院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因應個案審理的需要,可選任1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當審判程序過程中,國民法官有因為辭任、解任等事由而無法繼續參與審判時,就會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編號順序遞補。
家事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家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家事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家事
婚生推定(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就推定這名子女是婚姻關係中夫的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無論他們之間是否存有真實血緣)。
家事
婚生否認(民法第1063條第2、3項)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果事實上並不是「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是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但要特別注意起訴的期間是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