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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規名稱23
民法110.01.19國民法官法109.08.11入出國及移民法112.05.27民法債編施行法110.01.19民法總則施行法110.01.12國民法官選任辦法111.03.2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99.02.02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02.01.29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10.01.12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112.08.20找條文內容25
民法 第1條(法源)民法 第2條(適用習慣之限制)民法 第3條(使用文字之準則)民法 第4條(以文字為準)民法 第5條(以最低額為準)民法 第6條(自然人權利能力)民法 第7條(胎兒之權利能力)民法 第8條(死亡宣告)民法 第9條(死亡時間之推定)民法 第10條(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民法 第11條(同死推定)民法 第12條民法 第13條民法 第14條民法 第15條(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民法 第15-1條(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民法 第16條(能力之保護)民法 第17條(自由之保護)民法 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法律名詞解釋
家事
民法
民法是一部規定民事(例如:買賣、保證、租賃等等)法律關係的法典。
刑事
國民法官
依司法院研擬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2條第1款規定「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
刑事
備位國民法官
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法院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因應個案審理的需要,可選任1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當審判程序過程中,國民法官有因為辭任、解任等事由而無法繼續參與審判時,就會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編號順序遞補。
家事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家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家事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家事
婚生推定(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就推定這名子女是婚姻關係中夫的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無論他們之間是否存有真實血緣)。
家事
婚生否認(民法第1063條第2、3項)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果事實上並不是「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是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但要特別注意起訴的期間是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