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3486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一) 依舊海商法 (下同) 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倘載貨證券持有人於受讓取得時,除運送物已滅失,或已遺失或被盜,而不能回復其占有,或已為第三人善意受讓取得外,載貨證券之交付,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即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於取得載貨證券時,取得對於運送人運送物…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053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旨在確保農地農有農用,如私有農地已依法編定為工業區,縱其地目尚未變更,或未實際開發為工業使用,既已非農地,自不受該條項規定之限制。 (二)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60 號 民事判決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一)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得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之者,固得由其人為之,即使此項法律或契約無此規定,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時,自亦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之,此觀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之規定自明。 (二) 房屋及其坐落之基地為各自獨立…
-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67 號 民事判決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一)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固有明定,然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同條第三項亦有明定,故指示交付於法亦為交付方式之一種。 (二)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770 號 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事件
(一)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勞工 (被保險人) 得請求老年給付者,係以其參加保險之年資滿二十五年而退職為前提,則該「老年給付」之請求權,自於其退職 (退休) 之時始發生。亦即上訴人 (雇主) 違反義務未為被上訴人 (勞工) 辦理勞工保險手續之初,被上訴人之老年…
- 最高法院 85 年度台上字第 2487 號 民事判決案由損害賠償事件
(一)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為荷蘭籍之公司,被上訴人為我國公司,上訴…
-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2429 號 民事判決案由清償債務
(一) 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所謂對保證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係指債權人對保證人原可主張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完成而生不利益之謂。換言之,公司重整完成後所生之效力,不影響於公司重整前債權人對保證人原得行使之求…
- 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593 號 民事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一) 按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既訂定和解協議書,承擔債務人李氏公司積欠上訴人之債務,依上開規定,被上訴人對債務人李氏公司之對抗事由,自不得以之對抗上訴人。 (二) 第一張房屋租賃契約 (…
- 最高法院 80 年度台上字第 2555 號 民事案由請求返還墊款
(一) 勞工保險為強制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定,有關保險範圍及保險給付等均設強制規定,且勞資雙方及承辦保險機關如就勞工保險事項發生爭執,有特定之審理程序及特設之審議機關。審議保險爭議之機關,依規定程序所為審定之決定,為行政處分。被上訴人取消黃志雄被保險人資格,上訴人已…
-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1727 號 民事案由給付保險金
(一)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合觀同條第一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須與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同時為之」之規定…
-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397 號 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一) 定作人受領工作前,因其指示不適當,致工作不能完成者,承攬人如及時將指示不適當之情事,通知定作人時,得請求已服勞務之報酬,及墊款之償還。定作人有過失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固為民法第五百零九條所明定,然承攬人所得請求者為1.已服勞務之報酬,2.墊款之償還及3.定作人有過失之損…
-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再字第 114 號 民事案由返還土地
(一) 承攬契約,並無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之適用,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自明。 (二) 解釋意思表示,原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第三審法院僅就事實審法院所確定之事實,為法律上之判斷。本件原確定判決以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認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某等間所訂契約,係屬承攬性質為無不合,亦不生…
-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1769 號 民事案由給付報酬
(一) 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嗣後歸於消滅。承攬契約在終止以前,承攬人業已完成之工作,苟已具備一定之經濟上效用,可達訂約意旨所欲達成之目的者,定作人就其受領之工作,有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二) 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所謂「法律上之原因」,並非專指債之關係而言,倘受益…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4737 號 民事案由返還土地
(一)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八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用,即屬不當得利。 (二)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對於共有物所有權之成數,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在分…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4734 號 民事案由返還土地
(一)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固為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明定,惟相鄰關係之本旨,在調和相鄰土地利用之關係,除法律有準用之規定外,須土地所有人在自己土地上建築房屋而逾越疆界,始有其適用,土地承租人就承租土地之使用…
- 最高法院 72 年度台上字第 247 號 民事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一) 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嗣後消滅,並無溯及效力,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故在終止以前之契約關係,尚不發生回復原狀之問題。 (二) 查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一條規定,得請求定作人賠償之損害,係包括因定作人隨時終止契約而生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而言。故承攬人就未完成之工作所…
- 最高法院 71 年度台上字第 4506 號 民事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種附有負擔之贈與與同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所定單純贈與中之立有字據之贈與,在贈與物未交付前不得撤銷者不同,自無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 (二) 按以非經登…
-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157 號 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一)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為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上訴人等既分別簽訂該契約,且已受領第一期價金,即不得抗辯買賣契約之效力在全體土地所有人簽訂以前尚未發生。 (二)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所明定,所謂違約金,不問其作用為…
-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1407 號 民事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一) 本件係消極確認之訴,上訴人既否認本票上之印章非伊所有,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被上訴人就其印章之真正負舉證之責。(二) 消費借貸,或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交付而生效力,民法第四百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本件訟爭本票,據被上訴人主張,係上訴人因借款而簽發交伊作為憑證者,茲上訴人既…
- 最高法院 67 年度台上字第 3206 號 民事判決案由請求覆行契約
(一) 「信用狀與買賣契約,在本質上為兩相分立之行為,賣方取得信用狀,並非即取得價款,祇為其履行交付貨品之先決條件。認本件買賣不能適用民法關於買賣標的物與價金同時履行之規定,而應適用『買方信用狀必須於賣方將貨品裝船出口前之相當期限內交付』之國際貿易慣例」。 (二) 「國際貿易上之…
- 最高法院 49 年台上字第 307 號 民事判例案由返還房屋事件
(一) 出租人或承租人之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承租人於執行中,就其押金債權向執行法院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法律上僅能視有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而不能類推解為其就租賃契約對出租人亦有終止之意思表示。 (二) 因擔保承租人…
- 最高法院 43 年台上字第 433 號 民事判例案由償還有益費用
(一) 上訴人就其占有之系爭房屋關於建築未完工部分出資修建,係在被上訴人向原所有人某甲買受之後,業經兩造因本權涉訟,上訴人受敗訴之判決確定在案。依民法第九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上訴人自本權訴訟繫屬發生之日起,即應視為惡意占有人,固不得依同法第九百五十五條,以改良占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
- 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811 號 民事判例案由交付土地及返還不當得利
(一) 上訴人主張訟爭土地現為被上訴人所佔有,既有聲明人證某丙某丁為證明方法,復由原審予以傳喚,則其實情如何,自應待各該人證到場訊問,以資判斷,即使各該人證曾受合法之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以裁定科處罰鍰,如仍不遵傳到場,則再科罰鍰…
- 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4 號 民事判例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 契約內容既定為就被上訴人及某甲故父各持分所有之土地,撥出相當租谷數目以作贈與,而上訴人起訴亦係請求被上訴人及某甲分別就其持分內,相當於各贈與數額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其各人履行契約與否並無牽連,即非必須合一確定之共同訴訟,自無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適用。 (二) 贈與人…
- 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304 號 民事判例案由交還基地及回復原狀
(一) 債權人基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第三人之對於債權人與對於債務人同,故第三人得以對於債務人之一切抗辯,對抗債權人。 (二) 租賃契約之成立除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為之外,並無一定之式。苟合於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所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
民法
民法是一部規定民事(例如:買賣、保證、租賃等等)法律關係的法典。
國民法官
依司法院研擬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第2條第1款規定「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
備位國民法官
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法院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時,因應個案審理的需要,可選任1至4名備位國民法官,當審判程序過程中,國民法官有因為辭任、解任等事由而無法繼續參與審判時,就會由備位國民法官依編號順序遞補。
民法第1156條第3項
法條內容請至司法院網站法學檢索系統查詢(民法條文內容,不予解釋)。
無謀生能力(民法第1117條)
指沒有工作能力,或是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他去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然已盡相當的努力,仍不能找到工作而言。
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
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言。
婚生推定(民法第1063條第1項)
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法律就推定這名子女是婚姻關係中夫的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無論他們之間是否存有真實血緣)。
婚生否認(民法第1063條第2、3項)
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果事實上並不是「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是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但要特別注意起訴的期間是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