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字第2625號民事判決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著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淺粉紅色之污漬痕跡(下稱系爭污漬痕跡),此為上訴人未妥善維護、管理9之4號房屋之防水處理,造成雨水無法排出、累積而滲漏所致,上訴人經通知後卻置之不理,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
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項先位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3萬2,000元;暨依民法第179條備位請求不當得利及求為被告不真正連帶給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177,006元部分:原告主張因漏水致系爭2樓房屋裝潢損壞,而需支出修繕工程費177,006元,業據提出煦和裝修工程估價單為證(見板司建調卷第65至66頁),是原告李安孺依民法第184條
,則不包含在內,如過度擴張解釋該條規定所稱「損害」之範圍,將在使用動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之民事紛爭中,所有被告因過失造成之「損害」皆可依此規定請求行為人賠償,造成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㈢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⒈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本文定有明文。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
原告前揭誘騙被告及其配偶投資之行為,當屬侵害被告及其配偶之意思表示自由,顯已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應負有相應之損害賠償責任,系爭本票之原因債權,係因原告利用被告及其配偶對其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