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77號行政判決
使用管制規定,就系爭建物坐落之商業區土地,未容許供住宅使用,嗣於105年計畫案,進一步載明該區土地不得供住宅使用,符合前揭都市計畫法條文之立法意旨,無上訴人所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使用管制規定,就系爭建物坐落之商業區土地,未容許供住宅使用,嗣於105年計畫案,進一步載明該區土地不得供住宅使用,符合前揭都市計畫法條文之立法意旨,無上訴人所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再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本具有限制人身自由之性質,若欲要求法院依職權為之,依法律保留原則,自應以形式意義之法律為之。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至聲請應另行調查105年計畫案擬定、核定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自也無發回原審調查之必要。
則相關規定實無「商業區不得作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課予人民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款規定之適用云云,惟依前揭說明,上開函釋內容與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所定產權單純化及不影響共有人權益之立法意旨有違,乃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農業發展條例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
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違反道罰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路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財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準此,全面否認色情影片非著作或不受著作權法之保障,除違反著作權法之創作保護原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亦不符釋字第617號所揭諸之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保障,是另行加諸
再審確定判決徒憑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要旨為其論據,顯與強制執行法第12條等規定不符,並違反法明確性及牴觸法律保留原則。
更有甚者,倘依原判決意旨,則只要行政法上之「義務規定」與「裁罰規定」未訂立於同一條時,針對裁罰規定設立之「裁罰基準表」均有違反憲法第23條揭示之法律保留原
上開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係交通部依據公路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內容明確,亦無違反法律保留或牴觸母法之規定,依法即應加以適用。
⒋舉發機關之執法,其處罰目的在於產生糾正遏止作用已達成行政管制目的,但仍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尤其輕率認定民眾檢舉案件不受6公里或6分鐘的限制等語。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系爭舉發通知單均為民眾檢舉,而執法人員連續舉發並多次處罰,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尤其輕率認定民眾檢舉案件逕行開罰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列於第二項。」
、「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列於第二項。」
、「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列於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