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28號行政判決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容許供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容許供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核上開聘僱許可及管理辦乃係基於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其無違反法律保留,並無抵觸法律之規定,依法亦應加以適用。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以下簡稱審理細則)第21條第1項未經法律授權,將義務人限縮於「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恐與法律保留原則有所牴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予撤銷云云,尚無足採。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予撤銷云云,尚無足採。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予撤銷云云,尚無足採。
上訴意旨指摘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並無足取。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此可見,本件並無涉法規變動或法律溯及既往適用之情形,上訴人自非得主張依法規而取得有利之法律地位或有可合理預期取得利益之可言,上訴人主張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容有誤會
(二)原處分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三)原告就系爭建物違規使用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特別加入不得供住宅使用之管制,本在前開法律授權臺北市政府得為法規制定裁量之範圍,上訴人執前開規定質疑83年都市計畫、105年都市計畫之拘束力,並指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年計畫案亦是在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無規定之情況下恣意增加法無明文之限制,自屬違法、違憲,故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因相關規定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就特定商業區土地使用予以更嚴格之使用管制規定,上訴人主張前揭都市計畫並無限制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原處分認定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無法律依據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
(二)原處分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三)原告就系爭建物違規使用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次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一)主張要旨:執法人員以連續舉發及多次處罰的遏阻作用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不應輕率認定民眾檢舉案件不受6公里或6分鐘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