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02號刑事判決
再按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上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對於犯罪利得之扣押,既屬干預人民財產權之強制處分,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再按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上係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對於犯罪利得之扣押,既屬干預人民財產權之強制處分,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售予謝明昌部分及系爭重購部分之價金,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云云,剝奪上訴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稅之權利,並加重上訴人之舉證責任,且對重購退稅權利增加法律上所無之限制,顯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準此,在法律涵攝過程中,變更後之法律見解為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情形(即上訴人取得課徵關稅權),上開財政部函釋令之適用結果,將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無違關稅法之立法本旨及法律保留原則
惟抗告人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所定關於累進處遇計算,有何欠缺公平、違反平等、比例、法律保留、法律明確等原則之法律意見
3.依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揭示關於給付行政措施,應屬低密度法律保留,除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原則上無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三、沒收部分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
(四)系爭自治條例並未違反租稅法律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1、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㈡另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修正施行後之規定處理,即應依職權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等語,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並非法條規定,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體系及立法目的所為之釋示,其旨在闡明法規之原意,符合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第12條第2項、第20條、第30條等規範意旨,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與相關法令規定並無違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體系及立法目的所為之釋示,其旨在闡明法規之原意,符合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第12條第2項、第20條、第30條等規範意旨,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與相關法令規定並無違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體系及立法目的所為之釋示,其旨在闡明法規之原意,符合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第12條第2項、第20條、第30條等規範意旨,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與相關法令規定並無違背,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2、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之處分,其效果為「免職」,涉及對於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利之限制,除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以外,法律亦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