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故無刑期折抵的問題,外役監條例卻允許無期徒刑外役監之受刑人可「每月縮刑16日」,一般監獄無期徒刑受刑人卻無「縮刑」之適用,外役監條例顯然逾越了母法即刑法之規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故無刑期折抵的問題,外役監條例卻允許無期徒刑外役監之受刑人可「每月縮刑16日」,一般監獄無期徒刑受刑人卻無「縮刑」之適用,外役監條例顯然逾越了母法即刑法之規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並請求函調105年計畫案擬定、審議討論及層報核定之所有文件資料,以釐清系爭都市計畫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顯非可採,核無調查之必要。
原告主張眷改注意事項陸之十規定,逾越母法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自無可採。
原審竟違背法令,任意造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為上訴人不利益之判決,顯然違背法令等語。
縮刑日數折抵應執行刑之刑期,外役監受刑人經過縮刑後,本刑已不到3分之2,而在此3分之2之執行逾2分之1時,即得報假釋,形同執行本刑不到3分之1就可以報假釋,應有子法逾越母法(刑法),抵觸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
上開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得予以適用
日公告實施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府工都字第81030112號)中皆未有「不得當住宅」之記載,原判決未審酌105年計畫案限制系爭房屋供人民住宅使用,已違反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牴觸法律優
上開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得予以適用
基於強制處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考量,自有新增以保全追徵為目的之扣押規定之必要。」是為保全追徵,得對被告所有之一般財產扣押,然以必要為限。
⑵由上述法令可知「設置標準」係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授權訂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現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因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訂於本條。」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上開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自得予以適用。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規定,嗣於91年7月3日始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規定,即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基於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經查,上開要點之規定,乃新北市政府為維護並保障勞工勞動法定權益,以增進勞工福祉,所訂定授與勞工權益之給付立法,並無違反法律保留,亦無牴觸法律之規定,依法被告即應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