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75號行政判決
經依都市計畫程序所核定實施之細部計畫的「書圖」中予以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而於細部計畫內劃定「不得供住宅使用」的特定「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此與法律保留原則
經依都市計畫程序所核定實施之細部計畫的「書圖」中予以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而於細部計畫內劃定「不得供住宅使用」的特定「商業區(供商業購物中心使用)」,此與法律保留原則
市計畫區域建設成為未來臺北市現代化購物商業娛樂中心之實際需求,於細部計畫管制要點中制訂更嚴格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規範,自符前揭都市計畫法條文之立法意旨,無上訴人所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⒉另上訴意旨主張被上訴人未給予上訴人合理及相當補償,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財產權保障、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有判決不備理由、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
原處分係屬限制原告自由權利之不利處分,應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而有違反。
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
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
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
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
條規定而作補充性之解釋,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僅係就母法所謂「立即」文義,為細則性及技術性之補充,且相較於保全業法第10條所定之「立即」規定,已屬從寬,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
健康權,原告請求的不是被告應積極給付財產或其他利益,而是請求被告消極的不為禁止、妨礙原告的自由權行使,基於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社專職人員轉任教育人員年資採計要點」(本院卷1第623頁)並非互相採計年資之情形,有所區別;且基於當時相關公務人員與其他教育、公營事業人員間相互轉任暨年資採計等規定,亦存有未依照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制定之法制不完備
非常上訴在糾正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錯誤,此增加之限制不僅毫無合理性,且無必要,更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依循再審途徑救濟原確定判決錯誤之基本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
等語之意旨相符,並未逾越法律授權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需實地仍有建物存在,方可辦理更正編定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顯然增加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編定作業須知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連續舉發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本案違反比例原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續舉發規定。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並非法條規定,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
綜上所述,系爭核發準則第19條第1項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揭示之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意旨,亦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