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21號行政判決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換言之,在法律保留原則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訂定之事項,除法律有明示得再授權外,被授權之機關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或其他團體訂定行政規則或其他規章為之,此即為「再授權禁止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之1第2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
上開辦法係國防部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之1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核與母法之本旨並無違背,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院自得予以適用
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
四、沒收(一)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原判決誤認原處分的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判決違背法令情事。
規定,其立法理由為:「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
依此授權訂定之水庫管理辦法及石門水庫管理公告之內容,均侷限於水庫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界限與核定公告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範圍內,並未逾越授權範圍而為規定,自無違反憲法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律保留原
上開行政規則,經核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誠信原則,行政機關據以行政,應予尊重。
又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是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9條之1第1項就計程車客運業之處罰管轄權限授權規定,顯然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違反管轄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標準」,為協助下級機關正確涵攝構成要件事實、適用法律,而訂頒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經核符合食安法第28條規範意旨,未對人民之權利行使增加法律所無限制,於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遍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並未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自不應援引該條規定作為法律保留之根據,原處分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⒊上述規定,皆無任何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範,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⒊上述規定,皆無任何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範,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⒊上述規定,皆無任何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範,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⒊上述規定,皆無任何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範,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遍觀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並未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自不應援引該條規定作為法律保留之根據,原處分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