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16號行政判決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第13款之授權規定而制定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支」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支」為區分應稅、免稅之標準,合於母法之規範意旨,且無違授權範圍及法律保留原則
㈢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罰係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但裁罰基準卻直接訂定第1階段裁處使用人20萬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屬無效,被上訴人自不得
故上訴人主張都市計畫上述管制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核屬無據,並無可採。
⒊上述規定,皆無任何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範,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⒊上述規定,皆無任何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範,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⒊上述規定,皆無任何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範,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⒊上述規定,皆無任何限制商業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範,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等憲法原則。
被上訴人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作成原處分,於法無違,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原則、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㈠系爭建物係位於83年都市計畫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登記程序便宜所為之規定,未逾越母法授權目的及範圍,且符合登記義務人之本意,無涉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與民法第759條規定意旨尚無牴觸,亦非對繼承人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或義務,於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參、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系爭都市計畫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㈠依都市計畫法第6條、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23條、第26條第1項、第
參、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系爭都市計畫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㈠依都市計畫法第6條、第22條第1項第3款、第23條、第26條第1項、第
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都市計畫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系爭建物使用縱有不合分區使用限制之情形,依法亦應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於法無據,尚難採憑
系爭建物所在商業區,特別加入不得供住宅使用之管制,本在前開法律授權臺北市政府得為法規制定裁量之範圍,上訴人執前開規定質疑83年計畫案、105年計畫案之拘束力,並指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施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皆未有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況臺北市政府亦未依法公告限制大彎北地區建物不得作住宅使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