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46號行政判決
施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皆未有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況臺北市政府亦未依法公告限制大彎北地區建物不得作住宅使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施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皆未有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況臺北市政府亦未依法公告限制大彎北地區建物不得作住宅使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且其確實明知將系爭建物供住宅使用的「違法性」,不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前段所定「不知法規」的情形,當然不構成同條但書「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要件,被上訴人自得按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施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皆未有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況臺北市政府亦未依法公告限制大彎北地區建物不得作住宅使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三、關於沒收部分:㈠、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山坡地開發利用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關於回饋金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所為之統一規定,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法律保留
而此裁罰基準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得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
第1次訴願決定既已認為被上訴人「撤銷」輔導金資格為違法,自無溯及效力,被上訴人竟據之要求繳回已領輔導金,更逕自解除契約,已違反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7條第2項所稱補助,係指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採申請制,依現行法制需由當事人或其家屬提出申請,且不得溯及補助,方符法律規定及法律保留原則
法定刑已減為最低刑度為3年6月,尚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於法誠屬無據,且與刑法第59條修正理由有違,亦與罪疑唯輕法則相悖,且已超出法官適用法律權限之範疇,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之未洽
,即核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而得加適用。
㈡又按搜索對於被搜索人隱私權或財產權造成一定程序之干預與限制,基於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採令狀主義,應用搜索票,由法官審查簽名核發之,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之搜索
原告主張被告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之虞云云,核無足採。
雖然原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0號解釋主張租稅法律原則應採取嚴格法律保留即國會保留原則。
準此,注意事項第10點第1項規定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甚明,原告前開主張,要非可採。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