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四、沒收(一)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四、沒收(一)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日同時增訂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嗣於91年7月3日始增訂道交條例第7條之2規定,即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基於法律保留原則
綜上,系爭規定一、二之縮刑規定,不僅造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並在假釋報請許可之執行刑期部分,亦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原則,顯然已侵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憲法
從而,被告依社工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為停業備查時,以停業之起迄時間為備查,並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受服務對象的權益,同時亦維護社工師法當初立法之目的,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㈢次就原告主張訴願決定稱將醫療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排除同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之適用,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無依據云云。
對影響所得額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及各行業之利潤率係同法第83條第3項之「同業利潤標準」,均屬法律所具體授權之範圍,「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係法規命令,無違於法律保留原則
所謂言論自由,並非漫無限制而得任意行使,在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情形下,依憲法第23條規定,仍得以法律限制之,此即所謂法律保留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二、原告主張:㈠行政機關未經任何形式上之查證,即以人民提供之任意資料作成行政處分,已違反法律保留,該處分應予撤銷:⒈行政機關對人民作成之行政處分應有法律依據,對於違規
上開規定,除主要就可得財產上利益金額高低之不同情節,據以為調整裁罰金額之機制,而為原則性或一般性裁量基準外,另有例外情形之裁量基準,核與法律授權目的及法律保留
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次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列於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