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三、沒收㈠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
三、沒收㈠按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
、「對逕行舉發案件得連續舉發之規定,係規範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因其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合法律保留之精神,爰酌予修正增列於第二項。」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故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法律優越原則);且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亦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法律保留原則)。
日同時增訂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嗣於91年7月3日始增訂道交條例第7條之2規定,即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得逕行舉發之規定,基於法律保留原則
可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已逾越母法規定,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原判決第29頁第3點亦已詳細說明何以上訴人之主張並無可採。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原處分有無違反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裁量濫用之違法?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而上開管制根本沒有法源依據,也有違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採行負面表列之立法意旨,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
五、上訴意旨略謂:㈠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裁處作業原則實無限制系爭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之明文規定,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依此可見,本件並無涉法規變動或法律溯及既往適用之情形,上訴人自非得主張依法規而取得有利之法律地位或有可合理預期取得利益之可言,上訴人主張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容有誤會。
而上開管制根本沒有法源依據,也有違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採行負面表列之立法意旨,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
項第3款及第32條第2項規定的授權,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第25條、第26條及臺北市○○○○○區管制規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所核定實施,此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下稱臺北市免辦變更使照辦法),應如同「潤泰京采」聯合開發住宅,可免變更使用執照而逕予變更使用類別為住宅使用,原處分違反法律保留
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
施行自治條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根本沒有限制商娛區不得作為住宅使用,況臺北市政府亦未依法公告限制大彎北地區建物不得作住宅使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可言。
就特定商業區土地使用予以更嚴格之使用管制規定,上訴人主張前揭都市計畫並無限制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原處分認定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並無法律依據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
四、另刑法之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兼具一般預防效果保安處分性質及剝奪不法利得之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係對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