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又限制性等非授與利益之行政處分因有須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之強度,原則上自應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除非法律明文規定,否則舉證責任不能任意移轉予通常為人民一方的受處分
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惟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以命令為之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始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二)內政部103年8月28日函之內容已涉及對一般不特定人民及寺廟權利義務之規範,非僅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之行政規則,卻無任何法律授權依據,有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
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然此立法說明業已逾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後段之明文範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基於尊重檢察官之裁量權,並保障施用毒品者能獲得妥適並完善治療或其他有利戒毒途徑處遇之機會
三、沒收部分: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而法院於審判中對於私人之錄音、錄影等證物,以適當之設備,顯示其聲音、影像,乃係出於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之法律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至於利用電話通話或兩人間之
再審聲請意旨,以原確定裁定認上訴裁判費不屬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所定之訴訟費用,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指摘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再審事由
原告主張原處分依並無授權依據之裁處作業原則裁罰,有違憲法第23條及法律保留原則云云,並無可採。
抗告人之財產及訴訟權益受損,原裁定認為抗告人之起訴有害法安定性及違反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限制人民提起確認訴訟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