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婚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未明文禁止教師兼任「無給職里長」,教育部110年1月29日函釋剝奪教師憲法第18條服公職之參政權,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被告盲從該函釋,採取通盤全面禁止之最嚴厲手段
又沒收制度之本質,終究係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侵害,除實體法上須符合法律保留之要求外,程序法上亦應給予受侵害之人,適當之程序保障,若共犯有數人,且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屬共犯之一人所有
⒉被告依其調查之結果,認定系爭契約之「承攬報酬」及「續年度服務獎金」屬於工資,並無違誤,原告主張原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法律保留原則、第8條誠信原則、第9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㈢異議人雖主張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未規定溯及既往,執行原則第13條規定,逾越法律保留原則,應不予適用云云。
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若○○學倫處理辦法限於學術成果,卻擴張至計畫構想,構成違反法律保留與罪刑法定原則,屬「無授權即處罰」錯誤。
,上訴人固得予以援用作為裁罰之依據,惟應究明該所謂「合於法令之指令」、「應遵守事項或規定」為何,暨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司法院釋字第755號、第756號解釋意旨參照)
上開函釋係財政部基於綜合所得稅稽徵之主管機關,為下級機關各區國稅局統一解釋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而訂頒之解釋性行政規則,除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款規定並不完全相符,另添加「優於或依照當時法令標準」、「比照當時法令標準者」及「低於當時法令標準者」等上開法律所未有之要件,而對於人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則規範之酒精測試檢測程序,乃參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將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明文訂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該細則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是憲法罪刑法定原則中,除嚴格之法律保留之要求外,亦蘊含刑罰明確性之要求,乃上述一般性法律明確性原則於刑罰規範領域之具體化,其所指涉之意涵,亦應特別考量刑罰規範之特性。
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95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原處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政裁量應遵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造成原告生活與工作重大影響等語。二、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被告逕以前開函釋限制原告於經營中藥販賣業務之同時不得經營其他業務,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侵害職業選擇自由,不應適用。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