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毒抗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按司法實務上對於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之鑑定處分,乃為調查有無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對人採集檢體之取證行為,由於其攸關人身之自由與隱私等基本權之保障,倘強制為之,固須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按司法實務上對於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之鑑定處分,乃為調查有無施用毒品之犯罪事實,對人採集檢體之取證行為,由於其攸關人身之自由與隱私等基本權之保障,倘強制為之,固須合於法律保留原則
⒊原告雖爭執被告在原處分援引之內政部函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被告且為監察院糾正,主張本院應拒絕適用。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並非法律,原判決以伊所為不符合此規範內容,即推論系爭機臺為電子遊戲機,認定伊該當電遊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無非以該管理規範作為處罰依據,違反罪刑法定及法律保留原則云云
⒉補充保費具公法上金錢給付性質,應受嚴格法律保留拘束。
是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攸關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17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後新僱用員工且於108年8月30日前離職或任職未滿5年而離職者之退休金權利;系爭辦法及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及工作權保障、第23條法律保留
據此,本件既未經合法舉發程序,被告即逕以原處分裁處原告,應認原處分核與法律保留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其裁決顯不適法,應予撤銷。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其他法律,皆未授權行政機關以過去尚未確定之裁罰作為本次裁罰之加重或加倍事由,原判決忽視系爭裁量基準已逾越母法授權範圍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
管理處罰條例所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規定,該陳情整合平台內容僅屬行政機關內部之作業指引或宣導網頁,絕非法律規範,更非實質法規命令,明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類推適用禁止;其二,要件虛化,使用成為手持之附隨標籤,喪失獨立規範功能,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其三,推定條款之創設,當然認為一語創設法律所未規定之推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