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交字第40號行政判決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經核係屬申請更正或行政程序再開之程序性、細節性規範,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經核上開土徵條例施行細則及查估辦法等規定,係內政部分別依據土徵條例第62條及第30條第4項規定之授權所訂定,前者係就土地徵收條例之解釋及適用所為之技術性、細節性規定,核符授權範圍及目的,無違法律保留原則
項案件所為處罰,在裁量上有一客觀之標準,以免專斷或有差別待遇,故在同法第37條第1項所定裁罰範圍內,分別違章情節之輕重與性質,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裁罰標準,並無違反法律保留
條、第17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將國營事業考試舞弊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已逾越系爭規定文義之可能範圍,係以司法解釋創設處罰依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所保障之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就違反兒少法所設統一裁罰基準,而依其統一裁罰基準附表,並以斟酌違規次數為裁處罰鍰計算之因素,核上開規定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裁罰標準,並未牴觸逾越母法,其規定內容亦屬明確,亦無違反法律保留
在欠缺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之情況下,系爭函關於被上訴人3年不得在國道作業部分,使被上訴人於3年內不得在屬於國道範圍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沿線路權範圍內從事拖救作業,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山坡地開發利用關係)之人民所課徵之特別公課,關於回饋金繳交義務人、計算方式、繳交時間、期限與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所為細節性、技術性之統一規定,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經核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裁處細則相關規定,係為執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具體細節規定,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亦無違背,自得予以援用。
被告依法併同考量原告之犯行情節及法定假釋審查相關事項,據以綜合判斷其悛悔程度並作成決定,無裁量濫用、逾越之情,亦無違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
係以第一次許可證於處方欄所載有效成分本身為準,而非指藥品之具有藥理作用的部分(自由態),如此解釋亦合於專利法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而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無違反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
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判決一增加法無明文之「到職服勤」要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財產權;系爭判決二對於聲請人於再審程序中主張之實質爭點均未予回應
條、第17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條、第176條、第298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284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律保留原則
惟工程會未經法律授權,即發布95年12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77630號函(下稱95年12月28日函),逕自擴張裁罰對象至廠商受雇人作為停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惟行政機關以公權力強制人民履行義務,對人民權利構成干預,故其發動要件、執行方法、程序及義務內容,均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以符合法治國及法律保留原則。
至被告所提內政部營建署109年11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91246810號函所闡釋之解釋性法律意見顯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應予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