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1054號行政判決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
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裁罰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基此,關於維持或解消婚姻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㈢停辦辦法並無規定私立學校教育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學校法人點交學校相關資料之明文,原處分2所命抗告人須於114年3月14日前點交學校相關資料,顯然違反法律保留之憲法原則
(四)原處分認定原告終身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已嚴重侵害原告之工作權、職業自由,顯已逾必要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亦違反司法院釋字一貫之見解
抗告人主張執行法院核發系爭撤銷命令違反法律保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云云,均無可採。
又法官提敘辦法第4條第1項之訂定係基於法官法第71條第9項之授權而為,且規範內容明確,合於授權目的,未逾越授權範圍,亦未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及平等原則
未就反於伊主張之事實,向伊為闡明或曉諭,未於調查證據前,將訴訟爭點曉諭當事人,亦未就證據調查之結果,使當事人為辯論,審理程序違法,並違反經驗、證據、論理、禁止溯及既往、信賴保護、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相對人解聘通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故聲請人於本案權利存在之蓋然性較高。
項前段所列舉之處所,原判決認前段規定乃例示規定,就同條項但書所定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者,卻限縮於但書規定所列之開放空間或退縮空地,論理矛盾,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處罰法定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貳、本件原告主張:一、原處分駁回之依據為「地方政府辦理租用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之流程說明第6項」,係行政規則,並非法律,被告據此作成駁回處分,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則警示帳戶係銀行安全維護機制之一,並為配合警調機關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需要,暨維護民眾權益,乃立法者對於金融帳戶管理目的所制定之行政規範,核屬適當必要,自不得謂有原告所指違反法律保留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