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
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
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壹、法律問題:甲為從事貨車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0年11月1日飲酒後,已達酒醉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仍故意駕駛貨車送貨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官即不得就此項擔保金為執行,故保證人已死亡者,其所繳保證金,應發還其繼承人,再者保證人死亡,該沒入保證金之裁定亦因不能送達而無法確定,自無從加以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次按聲請人如已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返還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他人在住所地管轄法院轄區外處所為性行為,原告主張基於配偶關係應受保護之身分法益受侵害,主張住所地為侵權行為結果地,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住所地法院就該事件有管轄權(本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
勒戒之理由為說明,除檢察官之裁量有違法或濫用其裁量權之情事外,法院僅得依法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之權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而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不必借提到場,況借提到場之費用亦為訴訟費用之一,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倘被告敗訴而命其負擔該借提費用,亦違其本意(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亦為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則電信費用請求權,應有該款規定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以符此類權利宜速履行之立法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因此,如果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人如已得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仍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另以裁定許可返還者,應認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送請士院以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92號裁定認可,此觀原告提出之士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92號裁定即明;然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