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酒醉駕車」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單獨處罰時,倘再認其「酒醉駕車」之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單一行為,顯有重複評價之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酒醉駕車」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單獨處罰時,倘再認其「酒醉駕車」之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單一行為,顯有重複評價之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均屬違反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3款、第1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構成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3款、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示違規行為(11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既已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予以論處,即不得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
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其辯護倚賴權應予保障,為免經追加之其他被告尚有答辯需釐清,如合併審理恐導致本案延宕,爰就本案事實先予審理、判決,另就追加部分再行準備及審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不會借款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係其犯罪所得,無庸扣除合法放款可收取之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此項請求權非因繼承所生,惟仍屬公同共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4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又本案被告為幫助犯,尚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規定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除受恫嚇內容之本人外,應有兼及本人之親屬之意,況父子至親,倘以子女生命之事對父親相脅,心理畏怖與本身受脅迫情形相當,應屬本罪保護範圍(99年11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限制恐架空該款之適用,亦即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安全設備,指依社會通常觀念,認為足作為防盜之設備而言」,並不限定於住宅、建築物相關之安全設備(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關連性之洗錢行為;反之,如車手已取得所欲詐得之款項,而對於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已形成直接危險,縱事後為現場埋伏之警察逮捕,亦應評價為洗錢未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因此部分犯罪事實乃檢察官上訴後始行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酌,故此部分犯罪事實之擴張已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依前揭法律明文,應由本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9號參照)。
其帳戶內之款項,在領得之前,不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則存戶領取其帳戶內款項供己花用之行為,並不該當刑法侵占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按回復原狀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回復狀態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回復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
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此部分聲明係為容忍修繕之訴,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又容忍修繕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