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抗字第51號民事判決
120條第1項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規定,則所加註文字,依同法第12條規定,應認係票據法規定以外之記載,僅該項文字不生票據上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120條第1項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規定,則所加註文字,依同法第12條規定,應認係票據法規定以外之記載,僅該項文字不生票據上效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二分之一,此乃一將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夫妻財產進行清算之程序,非請求分配特定財產之程序,該項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而非物權之請求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三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三十號決議參照
而非訟事件法第26條既規定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自得逕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參照)。
2月29日始經被告拆除完畢,被告有獲得自112年7月7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此段占用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此利益之計算,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113年度法律座談
係經由法院向本票債務人表示行使本票債權之意思,自屬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請求」,應於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中斷時效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
又依據前開法律座談會之研討結果,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時點,於更生轉換清算程序之情形,應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時。
況該規定之保護對象,亦不相同,故甲乙違規行為,為數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無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所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問題(114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八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從而,本案被告縱於行為當時對於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數值多寡未必已有清楚認識,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1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侵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符合斯時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1項第14款規定,核無不法,該法性質為程序法規,不生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比較適用問題,舉發機關據檢舉資料製單舉發,核無違誤(11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十二
併是否屬合法之訴之合併形態,應視個案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在無礙對造防禦而生訴訟不安定或在對造甘受此「攻防對象擴散」之不利益情形時應認為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應認此等情形,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之規定,於現存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亦應以離婚訴訟「起訴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㈡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及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原告基於汽車所有人之地位,應舉證證明其對控制駕駛人使用系爭車
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應支付電信業者終端設備補貼款,並按比例逐日遞減,如其真意是電信業者提供手機之代價,即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稱之「商品」,有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點,不得提前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因此而受免責裁定,債權人將遭受較債務人依清算程序受償更不利之結果,有違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如夫妻於分居前婚姻已有裂痕,嗣又因長期分居少有互動裂痕加深致生破綻,則夫妻原共同住居所地,及一方遷出後別居之地,均為離婚之原因事實發生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多數採否定說,理由略以:解除套繪管制為變更使用執照,應由建照申請人申請或由建管機關依職權為之,
戶之一幫助行為而有數被害人應論以同種類想像競合之幫助犯一罪,與其後依詐欺集團之指示進而提領其他不同被害人之正犯行為,在被害人不同之犯罪情節下,允宜依被害人人數分論併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