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4號刑事判決
;又具保人何為騰雖於113年9月12日入監執行,然經本院於114年3月10日詢問具保人是否得通知被告到庭,具保人則表示無法聯繫等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
;又具保人何為騰雖於113年9月12日入監執行,然經本院於114年3月10日詢問具保人是否得通知被告到庭,具保人則表示無法聯繫等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45.5平方公尺=2,593,500元);至原告聲明聲明第三請求被告拆除頂樓平台之加壓馬達、電纜、排水管道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
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而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72年1月1日7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之規定,既未在非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列,故此類家事非訟事件,即無適用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假扣押等保全程序規定之餘地(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否則應將其對於債務人部分之訴,予以駁回(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會議決定㈠、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約定補貼之旨如何),及其他一切情事,加以探求,得確認系爭貼補款實質上確係電信公司提供手機之代價,即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適用(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
是此要件,應屬少數股東聲請檢查公司帳務之權利保護要件,自應於裁定時仍具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
⒍原告雖引用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判決及高等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提案意見,認為分割遺產協議是單純處分財產,與身分權、人格法益無涉,應回歸適用財產法益規範云云
在原告或被告有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時,與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均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是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
可見勞工保險之眷屬喪葬津貼係因繼承人參與勞保,並繳納保險費而得領取,並非被繼承人之遺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百一十一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十號研討結果參照)。
致有缺漏,然本於相同案型應為相同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
致有缺漏,然本於相同案型應為相同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
餘財產計算之基準日應以其提起離婚反請求時為準云云;惟按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於夫妻雙方各提起離婚之本反訴情形下,應以何者向法院提起請求判決離婚之訴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餘財產計算之基準日應以其提起離婚反請求時為準云云;惟按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於夫妻雙方各提起離婚之本反訴情形下,應以何者向法院提起請求判決離婚之訴時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