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4年度新簡補字第41號民事判決
標的金額或價額係各自獨立,且表明欲分開計算裁判費,應無不許之理,蓋如此可避免因其中一人不分擔裁判費,致影響其他人訴訟權行使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標的金額或價額係各自獨立,且表明欲分開計算裁判費,應無不許之理,蓋如此可避免因其中一人不分擔裁判費,致影響其他人訴訟權行使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而非訟事件法第26條既規定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自得逕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
相對人既就保護令之內容已有認識而仍不遠離或進入被害人之住居所,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構成該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2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意見可為參照
依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不得對於債權人更行提起確認該給付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聲請調解之人另向調解委員會提出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之聲請之情形,否則即不能視為其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裁判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
如為全體執行債權人之共同利益,而有費用支出,得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視其支出費用之性質,列為執行必要費用而優先受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契約約定給付金錢,兩造均應受契約約定之拘束,法院自亦不能依職權任意予以提高或減低,亦無家事事件法第99條規定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如同請求分割共有物判決分割方法之聲明,僅供法院之參考,法院所認定通行之處所及範圍,既係在有通行權人之通行土地之內,仍屬其聲明範圍之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致本案量刑基礎已有所變更,揆諸前揭規定,即非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由本院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正,故該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應可援用於「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13號、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
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至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方始合法(參照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
①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
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