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參照各級行政法院94年度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為是否免責裁定之審查時,應以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起至裁定免責前之期間,作為認定債務人有無薪資等固定收入之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使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據以聲明不服,並利上級法院特定審判範圍及判斷有無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即應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從而共有人自得訴請分割該土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附此敘明。
收主體對象限為正犯之規範內涵,有何擴及幫助、教唆犯或第三人之修訂,應與修正前之規定作相同之解釋,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主體對象,亦不及於幫助、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㈡、又本案被告為幫助犯,尚無洗錢防制法第25條沒收規定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參照),附此敘明。
加保申報表等文書均係勞工保險條例對投保單位(雇主或勞工所屬團體、機構)所規定之業務,為雇主之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製作,應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
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自白在偵查中,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應依該條減免其刑(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
可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且通常訴訟程序對當事人程序利益保障較周全,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應認仍得與本訴同行通常訴訟程序,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號結論參照)。
惟按債權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30日內第1次聲請保全執行,嗣債權人復於超過30日後,仍先後多次不斷聲請追加執行,法院亦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本票如無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而未提出作成拒絕證書,形式上審查應駁回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研討結果參照)。】
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
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
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許亦有時對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本案例中,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應認抗告為無理由,而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
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又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