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6號、第7號審查意見、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參照)。
6號、第7號審查意見、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號審查意見參照)。
並具財產權之性質,屬民法第831條規定之「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情形,而得成為法院裁判分割之客體(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既已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名予以處罰,即不得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酒醉駕車」之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
㈢至原告固援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審查意見,主張其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云云。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係刑事庭移送前來,依卷內資料雖無相關訴訟費用之支出,然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
,並與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分論併罰之,是若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所定其他加重其刑之事由,自應依法加重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3號大會研討結果參照)。
訟原告,可聲請法官迴避云云(詳參卷附林良謨所提民事訴訟聲請主參加訴訟狀、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然主參加訴訟之原告並非本訴訟之當事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再擔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清算職權的行使應由清算人為之,此時臨時管理人之職務已經終了,縱形式上尚未解任,實質上也無公司之法定代理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又所謂聚眾賭博,係指「邀聚」不特定多數人賭博財物,或聚眾人之財物而為賭博者而言,且須已達於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任意加入、退出之狀況,始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係以「犯罪前後行為人整體財產水準的增減」作為標準,應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時」所得之利益,其後該利益之減損或滅失,並不影響應沒收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並未限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地點,亦即不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道路」即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等處所為限甚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
該等原物價值據各告訴人所陳而屬犯罪所得共計為29,500元(8,000+8,000+13,500=29,500,金額認定為何不採被告變賣所得而採原物價值之法律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
六、假執行部分:㈠本判決主文第2項所命給付雖未逾50萬元,惟與第1項合併計算已逾50萬元,毋庸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7號
如債務人有怠於辦理遺產分割之情形,尚非不得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40號、99年度台抗字第392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害案件,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能追究刑責者,得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既有判決之形式,即具有形式之確定力,而應受拘束,該罪應以第三審法院判決駁回之日為判決確定日(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183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使受不利裁定之當事人得據以聲明不服,並利上級法院特定審判範圍及判斷有無請求之變更、追加或反請求,即應於主文諭知駁回該超過部分之請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倘若已就行為人「酒醉駕車」行為,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處罰,其過失傷害行為毋庸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