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如致債權陷於清償不能或困難,即屬有害於債權,債權人得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修正後審查意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與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分別達法定數量以上即屬不同犯罪,則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分別未達法定數量,並有施用犯行,仍由施用行為吸收持有之低度行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不為該訴訟行為,故法院認有由聲請人預納臨時管理人報酬之必要時,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所需商品時,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楚辨識商品種類,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即屬「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臺灣高等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第
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
29號、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0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要旨參照),併此敘明。
債務而受免責之可能,法院應進行消債條例第133條是否為不免責裁定之審查,以貫徹消債條例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之立法目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果);況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若汽車所有人在「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下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無權占用土地者為該繼承人數人,與被繼承人無關,渠等所負不當得利債務,係因自己侵害土地所有人之歸屬利益而生,並非屬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領得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惟依抗告人年齡(本件清算裁定時29歲)與碩士學歷,僅暫時無法工作(為報考博士而未尋得工作),應認其具有工作能力(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亦即本案關於沒收第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仍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或基於別種動機為之,此乃被害人主觀上之意欲及相應作為,就行為人已著手於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一事並無影響,應依其情節論以詐欺取財未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故法院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所謂價額不限於非金錢部分,金錢部分亦包括在價額中(本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而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家事事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正,又陳報遺產清冊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逾3個月期間始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因該3個月為訓示規定,法院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