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他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該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法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該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復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
刑事庭依此規定移送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至同法院之民事庭後,民事庭應無依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權之規定,再以裁定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轉管轄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否則受訴訟救助者,反較未受訴訟救助者不利,並不公平(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
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3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
又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的規定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裁判費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並基於同一法理
第三人等因遭詐欺集團詐騙而受有財產損害,此等損害非屬被告本案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該人亦非屬被告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應認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信費用則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電信公司對用戶之電信費用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2項已規定,同法第29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以簡易判決處刑時準用之,是以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自得為免刑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手段、比例原則,暨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73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另同質案件於偵、審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相對人所提撤銷遺產分割訴訟,其所得之利益為相對人對抗告人與呂玅嬋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費用在內,抗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以達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立法目的或終局解決紛爭(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64號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度法律座談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㈡決議參照),是區分所有權人就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之共有債權回復,依上開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之管委會為之
之股東權益,亦不因公司業務經營困難致其權益受有損害,性質上係中立客觀之第三人,自非屬該條項利害關係人之範疇,要無於裁定前踐行訊問檢查人程序之必要(本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暨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49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另同質案件於偵、審中,及起訴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
先訴)抗辯權,其性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故法院就此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僅於原告對於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命保證人為補充之給付(司法院74廳民一字第302號函法律座談會意見
18歲、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79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同質類型案件在偵、審及入監服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⑵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研討意見所採之乙說略以:「從該立法理由及立法歷程可知,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在性質上為一有招募之行為即屬既遂
號原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時、地、金額均有錯誤,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確定,再經檢察官重行釐清起訴,致被告往返司法程序奔波訟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