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他字第44號民事判決
然法院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然法院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否則受訴訟救助者,反較未受訴訟救助者不利,並不公平(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研討結果)。
替代價額追徵債權,既無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之法律明文,自應與民事普通債權同等順位分配(本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8號審查意見參照)。
年逾5旬、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49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同質類型案件在偵、審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經濟與生活狀況(見審金訴卷第56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另同質案件於偵、審、在監執行中,及起訴書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應歸屬於商號負責人本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兩者主體當為不同,該商號於變更負責人前之權利義務關係,自仍歸屬於原商號負責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倘再認其「酒醉駕車」之行為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加重其刑,就行為人「酒醉駕車」之單一行為,顯有重複評價之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故於大陸地區判決中,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民而未應訴者時,自亦應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始准予認可(89年11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意見參照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上開規定之沒收主體對象,係以洗錢正犯為限,不及於幫助犯及教唆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
被告陳志龍就系爭土地之原應有部分,均經被告許素梅拍賣取得,是被告陳志龍現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則原告撤回對被告陳志龍之起訴,仍足維持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若因單純遷移住居所未申報,致召集令無法送達而未前往報到,因而觸犯法律構成犯罪前科,將使人民輕易入罪,故立法者審酌民情,而將行為人之主觀要件予以明定(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
動機起因網路交友而非貪圖錢財、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生活與經濟狀況(參審金訴卷第73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暨智識、經濟與生活狀況(參審金訴卷第65頁審理筆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另同質案件在偵、審中,及起訴書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可參。
害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復因持有後,進而施用第二級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應僅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
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對於執行法院價金分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尚不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本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5號研討結果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