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⒋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⒋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日書函及附件可證明原告早知道原證2開會通知單及原證3考核通知書才會去申訴、再申訴、訴願、提起行政訴訟,則自原告第一次申訴開始顯然早就知悉原告所稱之侵權事實,被告主張民法第197條請求權消滅時效抗
原告所謂縮保、解約、回贖致其權利受有損害,自行為發生時(即105年至109年2月間)迄起訴日,已逾2年,無論基於民法侵權行為或契約關係請求,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置辯。
斷,是原告再於113年6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已逾2年消滅時效,縱認原告所指為真,原告就本件之請求亦已逾上開所定之消滅時效,被告為時效抗辯,自屬有據。
㈡又系爭抵押權清償日期為85年12月11日,則消滅時效即應自85年12月11日起算,被告之貨款債權之消滅時效為2年,已於87年12月11日屆滿,借款債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應於100
㈡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且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7條分別定有明文。
㈢縱兩造有系爭工程約定存在,然系爭工程於109年12月間完工,則原告主張之系爭工程款承攬報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至遲自110年起即已起算。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爭申請書),指摘伊擅自將訴外人甘明儀列為系爭家事事件之原告,導致被上訴人被迫撤回起訴、伊不該建議被上訴人將系爭家事事件全部之請求均撤回,致使被上訴人對甘婉如之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
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
(二)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㈢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依前說明,甲○○就上該對話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隨各該損害之發生而漸次開始進行,其消滅時效,亦應分別漸次起算。
㈣分割方法之酌定: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又消滅時效完成後,如債權人依原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行強制執行時,亦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另強制執行法第27條所稱之債權憑證,係指執行法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