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本院衡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本件事故經過、原告所受之傷害及被告過失行為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60,000元為合理,逾此部分之請求,
本院衡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本件事故經過、原告所受之傷害及被告過失行為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60,000元為合理,逾此部分之請求,
害原告身體權之過失不法行為態樣及程度,並考量原告陳述甲○○稱其無資力賠償、原告目前打零工,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目前肩膀仍時有不適,無時間前往醫院復健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
查陳宗楠為陳葆惠之父,因系爭事故痛失愛女,無法續享天倫之樂,自屬悲痛萬分,故原告主張其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並據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載之兩造財產所得狀況,綜合兩造上開身分、地位、經濟情況、被告二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程度、被告甲○○威脅原告撤回起訴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應以
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卷附財產所得資料,兼衡以被告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法益之過失不法行為態樣及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0,000元,尚屬妥適
事人之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始簽立系爭調解書,爰依民法第738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調解書,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李品宣因系爭事故所支出之醫療費用4,250元、無法工作之損失35,000元、精神慰撫金
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揭露原告跨性別身分,於精神上可能承受之無形痛苦、被告揭露之方式及可能影響程度、兩造之財產所得(見本院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5萬元精神慰撫金
本院審酌兩造之學經歷、卷附財產所得資料,兼衡以被告侵害原告身體法益之過失不法行為態樣及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甲○○、乙○○各自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0
㈡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⒈本院審酌原告因本件被告乙○○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於精神上可能承受之無形痛苦、兩造之財產所得(見本院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乙○○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又原告並未證明其3樓房屋受有何損害或房屋漏水狀況有何侵害其居住安寧或無法使用出租之情事,原告請求被告4人應賠償修繕費用、精神慰撫金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均屬無據
500萬元違約金,為此同時原告開立之票號CH0000000、金額150萬元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見附表),目的則係為擔保原告對於被告關於系爭和解書約定之150萬元精神慰撫金
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
三、又上訴人於114年9月1日具狀就上開請求聲明全部提起上訴,依114年1月1日之後新法規定,原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萬3,874元,惟除了精神慰撫金20萬元以外之部分即2,086
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連帶請求被告二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揆諸前開之說明,自無從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
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有系爭傷害,其身體及精神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其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是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