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四)精神慰撫金方面:本院審酌事故情節、原告傷勢、就醫休養狀況、客觀上可認其精神痛苦程度,及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萬
(四)精神慰撫金方面:本院審酌事故情節、原告傷勢、就醫休養狀況、客觀上可認其精神痛苦程度,及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4萬
原告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0,722元、看護費用60,000元、看診交通費2,770元、車輛維修費88,292元、營業損失98,700元等損害,並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
⒊請就所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應陳明原告有何人格權受損之具體理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即聲請人會面交往方式,惟查聲請人前配偶甲○○阻擾相對人諶○○與聲請人會面,侵害相對人諶○○與生父相處交往權利,造成相對人諶○○精神感到痛苦難過,相對人諶○○請求甲○○給付精神慰撫金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25,000元為適當,就被告侵害名譽權行為部分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即非財產上之損害以8,000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社交範圍之不正當交往,致違反系爭協議第5條或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事,復無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協議第5條、侵害其配偶權,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
型及體能對原告多度傷害,更蓄意誣告原告涉及竊盜、強制罪等不實羅織,造成原告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一直負有受暴之陰影,生活無法正常,精神所受損痛苦非輕,爰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⒉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爰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3,880元、看護費用6萬元、系爭汽車毀損價格91萬元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合計共
條第1項、第3項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用3,160元(計算式:350+360+540+380+380+380+520+250=3,160)及99萬6,840元之精神慰撫金
㈣、按精神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
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情節重大,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
倘夫妻之一方與第三人發生其他親密行為,而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及幸福之情節重大程度,應即符合上開條文規定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要件。
工具毀損之損害賠償,自應提出蓋有維修廠商發票章之估價單、原告之駕照、行照影本、如非所有權人應提出該所有權人債權轉讓予原告之證明文件、…),如原告要本院在原告主張之精神慰撫金理審酌前開情狀
⒋綜上,原告陳牽治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原告蘇品倢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金額為喪葬費用37,220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共1,037,220元
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共1,181,500元。
基此,本院依憑上開標準,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5,000元,為有理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事發經過、傷害之程度對原告精神痛苦所生影響、工作上之不方便、被告行為之可非難性及已經刑事判決以處刑方式評價過而足使原告受到某程度心理上之回復等一切情狀,乃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
⒉精神慰撫金60萬元部分:①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㈢從而,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之損害,包含看護費用、機車損害費用、眼鏡損害費用、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項目,合計為5萬212元【計算式:機車損害費用212元+精神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