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條規定,對於勞工於作業中有接觸電線或電器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以防止因漏電所生感電危害,事先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條規定,對於勞工於作業中有接觸電線或電器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以防止因漏電所生感電危害,事先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第37條、第39條規範主體是公司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條、第6條、第148條、第149條及第149條之1規範的主體是雇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㈢復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第3條之2、第4條規定:「第2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復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路時,被告本應注意雇主為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安全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如置備適當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且事先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
詎被告張耿維、林秋萍均疏於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所要求事項,導致原告遭許浩鳴駕駛之堆高機夾於叉取貨物中間,當場受傷倒地並因此右
;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4項規定所訂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
本件系統設備之目的在於提升使用安全性與供電穩定性,業如前述,並未製造危險來源或增加原所無之危險,自無民法第191條之3、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第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提供有定期實施員工教育訓練的資料,故檢查結果是寫沒有辦理,而不管事業單位大小,依照管理辦法第3條應依公司的規模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的主管,當時檢查時沒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的主管,而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有規
安全設備。雇主廖金枝、廖偉廷,並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第1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第34條規定,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經本處派員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檢查結果發現該單位,僱用勞工未實施體格檢查,未依規定實施教育訓練、未有實施管理計畫之文件與紀錄、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事項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已依法辦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設置相關防護措施或提供安全帶,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第14條第1、2項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第12條之1第1項(勞工人數在30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暨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7條第1項第11款(雇
程莉娟本應注意雇主為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安全標準之必要安全設備,如置備適當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且事先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