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086號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致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致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一、二)。
三、證據:㈠被告周則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4頁至第5頁背面、第46頁至第47頁)。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A04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鑫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5年4月20日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修正後現行法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修正後現行法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修正後現行法第47條第1項則規定:「犯詐欺犯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騰家已於偵審自白並交回所有犯罪所得,有自新之意,倘若交保亦會找正當工作,無反覆實施之虞。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談話紀錄表、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阮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全聯實業(股)公司松花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收銀機銷售查詢(偵卷第45-47頁)、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持卡人資料(偵卷第61-67頁)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年度嘉簡字第91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毒偵字第10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被告劉定宸選任辯護人陳宇安律師陳法華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0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劉家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及併辦意旨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㈠被告A04之自白。㈡告訴人A03之指述。㈢證人蔡仕彬之證述。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A01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影像畫面共8張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吳文章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64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業據被告黃昱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瀚升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所提出之行車紀錄器畫面擷圖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並有告訴人提供之手機來電顯示翻拍照片、轉帳資料(偵卷第31-33頁)、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雙向通聯記錄(偵卷第25、26頁、第65、66頁)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