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添財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邱奕璿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擷取畫面6張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添財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邱奕璿於警詢中陳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器擷取畫面6張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
核與同案被告陳信豪於警詢中之供述、被害人孫清華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暨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復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車籍、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㈠被告施春長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㈡告訴人陳哲緯於警詢時之指訴。㈢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6張㈣現場照片2張。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被移送人潘堯平於警詢之自白。㈡證人林芝妤(被移送人之配偶)於警詢之證述。㈢本案相關蒐證照片。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泯善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宇宏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現場照片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此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145)、鑑定人結文、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尿液採集對照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潘清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事實及理由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㈣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幫助洗錢犯行,且無證據可認其有所得而無自動繳交之問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孟瑋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楊俊邦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蒐證照片16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二、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㈠被告張進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㈡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㈠被告呂浩銘之自白。㈡同案被告鍾明誠(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供述。㈢告訴人劉香蘭之指述。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代保管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14年6月19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471947900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519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周邊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照片2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2年11月22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收據、照片、贓(證)物領據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瑞光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擷取照片6張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投縣○○○○○○里○○○○○○○○○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
業據被告黃勝池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坤河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在卷可稽,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三、證據:㈠被告林峻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與供述(見偵卷第5頁至第8頁背面、第37頁及背面)。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