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簡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㈣、此外,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此外,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
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是否與有過失?㈢被上訴人請求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相當?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後坦承犯行,然經本院依職權移付調解,因告訴人味道至無從調解,則此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乙事,尚難全然規則被告;再斟酌被告本件過失之程度、告訴人所受之傷勢輕重程度及與有過失等情
(二)訴外人陳亭君是否與有過失?
㈥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訂有明文。
至本件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雖另認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同為肇事原因,惟被告對於本件交通事故仍有前揭過失,尚不得因告訴人與有過失,而解免其過失之責
㈢、被告抗辯甲男對於系爭傷害發生與有過失,有無理由?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有明文。
㈤至告訴人在本件交通事故,雖亦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與有過失,惟仍無解於被告罪責之成立,併此說明。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楊定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再系爭事故發生時陳冠宇嚴重超速,亦與有過失等語。
㈢被告兆豐公司另抗辯林○允與有過失云云,惟本院審理時詢問被告兆豐公司有關林○允過失為何?有無證據?
退步言之,倘認定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有理由,則審酌被告加害程度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且原告拒絕被告雇用之統包入內修繕,導致修繕期間拉長,原告應屬與有過失,應酌減原告請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且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此有前開現場照片在卷可參,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堪認本件被告駕駛車輛,確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被告雖辯稱原告保車駕駛亦與有過失
㈢退步言之,本件漏水之情形,被上訴人一直表明要修繕,惟遭上訴人拒絕,說要等訴訟終結再修理,造成損害之擴大,故被上訴人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主張上訴人與有過失,依法應減輕賠償之金額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查:⑴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伊直至收受本件起訴狀方知系爭工程大禾契約存在,因林炳東與有過失,其所受之損害應由王鎮瑜負賠償之責;且林炳東確實係將工程發包光輝公司承攬,如認伊仍須負授權人責任,林炳東請求違約